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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书雨律师代理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案,洛阳中院驳回上诉人上诉!

来源:洛阳民间借贷律师网时间:2023-06-25 17:00:15

  洛阳亚x休闲健身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区新x日广告设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案  号(2019)豫03民终3921号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3民终39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亚x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与金城寨街交叉口勤政苑裙楼**。

  法定代表人: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x君,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涧西区新x日广告设计中心,住所地:涧**芳华路东南侧。

  经营者:孟x玲,女,汉族,1980年2月24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雨,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亚x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新x日广告设计中心(以下简称新x日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x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新x日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上诉费用由新x日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亚x公司与新x日中心未对广告费用进行结算,亚x公司已全额支付了广告费用,不欠新x日中心任何款项。2018年1月至9月期间,新x日中心向亚x公司提供了部分宣传单、标牌等广告物料,但新x日中心提供相关物料后,亚x公司均按时支付了相关费用。新x日中心一审时提交的广告定制单无亚x公司盖章认可,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对人并非我公司工作人员,一审法院以新x日中心单方提供且未经亚x公司认可的证据,认定亚x公司拖欠新x日中心101829元明显错误。

  新x日中心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维持原判。在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我方提交了广告制作单,虽然这些广告制作单没有亚x公司的盖章,但是这些都是我方在将广告物料等交给亚x公司门店时,由接受的员工签字的。并且这些广告单,在我方及律师与亚x公司老板及监事聊天过程中得到确认的。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亚x公司应支付拖欠我方的合同款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另外,针对亚x公司的上诉中提到的我方一审提交的聊天相对人不是公司员工这一点,我方去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王雪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股东会决议一份,这些资料表明王雪玮不仅是公司的监事,同时也是公司的股东。并且通过王雪玮身份证复印件可以看出,我方提供的微信聊天相对人头像就是王雪玮本人头像。如果如亚x公司所述,我方聊天相对人不是其公司员工,那在我方调取这些档案之前,我方怎么知道王雪玮头像。二审中,我方再提交两张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一张是我方与亚x公司法定代表人聊天,是亚x公司在收到我方律师去年发送的律师函后,其法定代表人给我方发的信息,说收到律师函,让我方把对方的信用卡还回去,这也与我方一审提交的律师函及信用卡这一证据相互印证;还有一张聊天截图是我方起诉到洛龙区人民法院,法院在诉前调解的过程中,因为亚x公司始终不接法院电话,法官让我方律师联系亚x公司,律师电话联系亚x公司监事王雪玮后,王雪玮给律师发的信息。其次,亚x公司上诉时,同意调解,如果其如上诉状所述不欠我方钱,那么还有什么可调解的,事实上,亚x公司对其欠钱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最后,我方提交一组工商查询信息,这些查询信息,证明在我方起诉到法院后,亚x公司陆陆续续在注销其分公司,现在已经从最初的六家公司变成仅有两家正常经营。亚x公司一直在通过注销公司同时注册新公司转移资产,新公司只是改变原来公司的名称,具体公司人员还是原来公司那些人,只是换个公司名称,营业地以及资产都是原来公司的。本次上诉也是亚x公司的拖延战术。所以希望二审法院尽快判决,防止亚x公司将其资产全部转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新x日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亚x公司支付新x日中心拖欠合同款101829元,并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日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亚x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新x日中心向亚x公司提供宣传单、标牌、展板等多种广告物料,由亚x公司向新x日中心支付相应的费用。经结算后,亚x公司尚欠新x日中心101829元未予支付,致新x日中心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新x日中心主张亚x公司欠其广告订制费用101829元,其提交了广告定制单及与亚x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亚x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抗辩的权利,对新x日中心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认定,亚x公司应向新x日中心支付所欠的款项101829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亚x公司未及时向新x日中心支付所欠款项,新x日中心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12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所欠款项的利息,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洛阳亚x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洛阳市涧西区新x日广告设计中心欠款10182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9日起以10182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37元减半收取计1169元,由洛阳亚x休闲健身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一审审理中亚x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二审审理中,亚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庭后亚x公司到庭接受询问。亚x公司认可新x日中心提交的与王雪玮的聊天记录属实,与王总的聊天记录也属实,并认可与新x日中心的业务联系是王雪玮在负责,但称其与新x日中心的货款已经全部结清,关于双方的结算情况和付款情况需要庭后核实。但在法庭限定的时间内及至判决前,亚x公司并未提交核实情况。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新x日中心主张亚x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01829元,提供了广告订制单、与亚x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亚x公司拖欠货款101829元的事实。亚x公司称新x日中心的货款已经全部结清,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结清货款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新x日中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亚x公司认为其不拖欠新x日中心任何款项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37元,由洛阳亚x休闲健身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惠谦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蔡美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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