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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书雨律师代理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洛阳中院判决发回县院重审!

来源:洛阳民间借贷律师网时间:2023-06-25 16:59:58

  翟x凤、北京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号(2018)豫03民终582号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民终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x凤,女,汉族,1965年12月8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雨,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富**东门南边第三间。

  负责人:郭x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乐,男,汉族,1986年6月5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上诉人翟x凤与上诉人北京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被上诉人郭x乐装修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3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3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翟x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75元及上诉人北京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裴文娟

  审判员

  张海舟

  审判员

  董 鹏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芳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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