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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洛阳民间借贷律师网时间:2023-06-25 16:59:58
翟x凤、北京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号(2018)豫03民终582号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民终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x凤,女,汉族,1965年12月8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雨,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富**东门南边第三间。
负责人:郭x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乐,男,汉族,1986年6月5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上诉人翟x凤与上诉人北京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被上诉人郭x乐装修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3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3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翟x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75元及上诉人北京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裴文娟
审判员
张海舟
审判员
董 鹏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芳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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